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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在高考移民研讨会上的讲话胡星斗一、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2001年8月22日,青岛市三名考生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中国第一起宪法诉讼;2005年6月27日,《瞭望东方周刊》报道:海南省取消340名同时在两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考试资格;2005年07月14日,《新闻晨报》报道:海南高考状元被指“高考移民”被取消报考一本资格;2006年6月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数百名在天津就读的外省籍考生在高考之前被取消高考资格;2008年5月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政府部门
2、政策“打架”,“高考移民”群体诉讼,14名从外地迁入西安的考生状告西安教育部门欲讨回高考权;公安机关表示:买房落户,户籍迁入程序合法;市、区教育部门表示:随父母正常落户,学生学籍不受限制;可是省招办表示:户口非正常迁入取消高考资格。试问:“高考移民”标准谁来制定?“高考移民”谁有资格认定?“高考移民”要实行“有罪推定”?由于各省区直辖市的高校数量差异、考生数量差异,致使高考分数线在各地相差巨大;人口大省分数线居高不下,录取的机会大为降低;有的省市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甚至相差100分到200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能上重点
3、大学的分数,在有些省份连大专也不一定能上,“恢复高考20多年来,北京的高招录取分数线大大低于其他省,多的达100多分,在其他省只能上一般本科的分数,在北京竟能被北大、清华录取!”据对2005年有关数据分析,录取机会较大的省区直辖市有天津、上海、青海、海南、辽宁、北京、吉林、西藏;录取机会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甘肃、四川、河南、贵州、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山东、江苏,分布在东、中、西部地区均有。录取分数线的差异、公办大学招生的本地化、高校按户籍招生、回原籍高考,考生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以及父母是谁。这种分数
4、线的不公平、地方歧视,实际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成为中国教育最大的不公平。据报道,2006年全国高考违规的考生就有3千多人。其实,该谴责的不是考生的违规,而是高考制度的不公平和歧视。歧视产生仇恨,仇恨将可能毁灭和谐社会。二、建议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1995年9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教育部办公厅、公
5、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对边远地区和高考录取分数线通常较低、高考移民现象较易出现地区,要在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情况的审查。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
6、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我认为,该通知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审查室对之进行违法审查。一些地方、城市为了招商引资,规定投资或购买商品房即可落户,有的先取得蓝印户口,待遇与当地人一样,两三年后取得正式的红印户口。现在,这些地方、城市招完商后就关门打狗、卸磨杀驴,惟恐减少了当地人的录取机会,规定蓝印户口或者移民年数不到的高中生不允许在当地高考,可是他们的原户籍已经注销,也不可能回原籍高考。这种做法野蛮地剥夺了青少年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极大的犯罪,建
7、议司法部门按照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及民法条款予以惩处。北大、清华等国立大学(包括部属大学)是依靠全体人民的纳税和财政援助维持与发展起来的,理应对全体人民平等开放,地方财政建立的大学才可以向当地倾斜;国立大学照顾所在城市、歧视人口大省是一种违法行为,建议考生起诉北大、清华等大学,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央政府应当进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帮助人口大省、落后地区建立更多更好的大学。美国大学也有倾斜性的录取政策,但他们是向弱势族群、贫困社区倾斜,决不是像中国这样向发达地区、富裕城市倾斜。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国家公平的重要体现,
8、教育公平应当包括学生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只有按照人口或者考生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大学在各省的招生人数,使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起点的公平”,才能为社会的公平、国家的公平奠定基础。为此,我建议国家对高考及招生制度进行公平性改革,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反歧视法》、《教育公平法》。三、对高考及招生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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