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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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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称限额以下项目)承发包活动,提高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合同额低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一)房屋市政领域施
2、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项目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自愿报名、公开摇号的方式从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称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承包商。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划分,备选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等类别。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乡建委
3、)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领域限额以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备选库和实施动态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备选库时,应发布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加入备选库的企业名单。各类别备选库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类别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建库公告中明确。暂未建立相应备选库的限额以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按照渝府办
4、发〔2016〕275号文件精神,通过公开报名方式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第六条采用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业主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限额以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随机抽取承包商程序:(一)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报建手续,递交发包报建申请、有关部门认可的发包价、资金来源证明、其他有关资料;(二)建设单位在重庆市建设工程
5、信息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对外发布发包公告,公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包价、承包资格、技术资料、合同履约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内容,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意向承包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三)备选库中的意向承包商自愿报名;(四)建设单位对报名的意向承包人是否在库、是否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等进行审核;(五)建设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承包商。(六)建设单位在完成随机抽取并确定承包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发包公告
6、网站公示随机抽取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七)公示期内无异议和投诉的,建设单位应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随机抽取承包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发布的公告内容应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承包商无故放弃承包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意向承包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
7、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及投诉处理办法按照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加入备选库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我市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围标、串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及时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立备选库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出备选库:(一)不具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的;(二)被抽
8、取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三)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项目的;(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五)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六)自愿申请退出备选库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留在备选库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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