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教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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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教发〔2010〕24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浦东新区自2004年启动农民工子女学校申“民”工作,截止2009年底,全区共有41所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管理,提高

2、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为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举办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办学。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受政府委托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其基本办学成本补贴。三、学校应制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章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招生工作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根

3、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各相关小学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街道(镇)所辖区域就近招生,不得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相符合的教学班,严禁设立分校(部)。二、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招生区域内生源的实际情况,各校要合理制订新生招生计划。各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的入学年龄为年满六周岁,各校要严格把好年龄审核关,杜绝不足龄儿童入学现象。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规定的入学条件,认真核查入学依据,并保留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备查。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学

4、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校应及时做好新生学籍以及学生转出、转入等变动情况的申报。区招生办根据学籍库数据核定各校学生数,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汇总表,作为核拨办学成本补贴的依据。各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过程管理,实际在班学生要与招办学籍库、学生名册保持一致。第三章课程与教学管理一、本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学制为五年制全日制小学,2010年秋季起,所有年级全部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按照市教委每年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三类课程和科目,严格控制周总课时量和周活动总量,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课时。各校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

5、坚持学生“健康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区教研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教学指导范围,积极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加强学科教研组建设,完善校本教研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区级教研活动,引导教师改善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改进学生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心,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营造课堂和谐氛围,提高教学有效性,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五、加大学校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专用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与配置的力度,到201

6、2年,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学校各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要提高使用率,做到使用有记录。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将制订的课程计划、作息时间表向学生、家长公布,并报各教育署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指导。第四章人员管理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7、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校长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男性)或60周岁(女性),身心健康。二、教育人事部门要根据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实际,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教职工参照同类公办小学编制标准配备,其中教师按师班比2:1标准配备,专任教师配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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