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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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培训机构: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用好各项培训专项资金,积极有效的开展对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二〇一〇年四月日主题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泰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办公室2010年4月日印发(共印30份)-6-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

2、动培训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城乡劳动者服务,保障他们接受就业培训的合法权利;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运作程序,使城乡就业培训正常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培训机构,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二、参培对象第三条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持有《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城乡失业人员以及来我区工作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其中各类城乡失业人员凭《就业

3、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一次免费技能(创业)培训待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以及经市(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以每年享受一次免费技能(创业)培训待遇。三、招生报名 第四条各类城乡失业人员可以至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名,也可以自行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外来农村劳动力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各-6-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主动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并做好就业培训前绪工作。第五条城乡失业人员报名时,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

4、证复印件、个人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妥善予以保存。外来农村劳动力报名时,用人单位应向培训机构提供学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个人照片等资料。四、培训程序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在组织办班前15日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交培训申请报告,经同意后于办班前7日填写《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班申请(备案)表》(见附件1)、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开班备案手续。未经申请备案及擅自扩大培训项目和培训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培训的,不予享受培训经费补贴。第七条经同意开班的培训机构,应按计划开班,并在开班后5日内将《

5、就业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参培学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确认。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在培训学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参加培训及掌握技能情况”栏中注明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培训单位,并加盖培训记录章。第八条培训机构按教学计划在培训结束前5日内-6-,应及时将培训考勤记录、参加技能鉴定学员名册,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经签署意见后,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委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九条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后7日内,将培训班学

6、员考试成绩汇总表(创业培训结业后需交创业计划书)、培训班考勤表等资料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培训申报程序详见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办班流程图(附件4)。五、 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机构经开班备案同意培训后,应及时做好开班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培训开班顺利进行。招生宣传内容应符合政策规定,做到客观真实,不得以虚假陈述、蒙骗、误导等手段进行组织宣传。第十一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受失业人员培训报名时,应认真核实学员的真实身份,查验其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其他有关证件以及参加免费技能(创业)培训情况。第十二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办学

7、条件(场地、设备设施、师资、管理等),编制培训办班计划,做到培训计划切实可行。为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每班次培训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名。第十三条培训机构-6-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培训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缩减教学计划,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批准。第十四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学员到课率低于70%的,应暂缓其参加培训结业考核(鉴定),经补课到规定学时后,方可准予其参加考核(鉴定)。六、 经费补助第十五条符合条件

8、的城乡失业人员、外来农村劳动力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培训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等有关培训收费标准执行。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每半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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