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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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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8-26【正 文】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土地所有权人自行办理农村社区土地重划(以下简称自办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应依本办法之规定组织重划会,设立时应冠以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区之名称。 前项重划会,系以自办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区(以下简称重划区)内全体土地所有权人为会员。但土地分配结果公告确定后,以土地分配结果公告期满之日土地登记簿所载土地所有权人为会员。
2、 第3条 自办农村社区土地重划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划之发起及成立筹备会。 二勘选拟办重划范围。 三研拟开发计划及重划计划书、图。 四成立重划会。 五征求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六重划范围、开发计划及重划计划书、图报核。 七重划计划书、图公告,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八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申请工程施工。 一○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 一一公告、公开阅览重划分配结果及其异议之处理。 一二申请地籍整理与土地使用分区及用地之变更。 一三办理交接及清偿。 一四
3、财务结算。 一五撰写重划报告。 一六报请解散重划会。 第4条 自办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应由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或七人以上发起成立筹备会,并由发起人检附重划计划之范围图及发起人所有区内土地登记簿誊本,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成立;其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办重划范围及土地所有权人总数。 二发起人姓名、住址,并检附国民身分证影本。发起人为法人时,应检具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起人所有区内土地标示。 四筹备会代表人姓名及其联络地址。 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总数为一人者,不得办理;总数为二人
4、时,应共同发起。 第5条 筹备会之任务如下: 一勘选拟办重划范围。 二调查重划区现况。 三举办座谈会说明重划意旨。 四向有关机关申请提供地籍资料及技术指导。 五拟订开发计划书、图。 六拟订重划计划书、图。 七拟订重划会章程草案。 八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筹备会之任务于重划会成立后自动解散之。 第6条 重划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重划会名称及会址。 二重划区范围。 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之条件及程序。 四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五理事、监事之名额、选任及
5、解任。 六理事会、监事会之权责;设监事会者,其行使职权之方式。 七出资方式及财务收支程序。 八章程之订定及修改。 九依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诉请司法机关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诉请裁判之处理。 第7条 筹备会应于重划计划书、图拟定完成后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章程并互选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执行业务。 前项理事会应由理事七人以上组成之,并由理事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但重划会会员人数为八人以下时,得选一人为监事,其余会员均为理事。 重划会于第一次会员大会选定理事、
6、监事后成立。重划会成立后,应将章程、会员与理事、监事名册、第一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纪录送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查。筹备会未于核准成立后一年内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时,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解散之。 第8条 会员大会之召开,除依章程规定外,得经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积合计达重划区总面积十分之一以上之连署,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理事会召开。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理事会不为召开之通知时,得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之连署,报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后自行召开。 经会员大会决议之提案,于一年内不得作为连署请求召开会员大会之
7、提议事项或理由。 第9条 会员大会举办时,会员如不能亲自出席者,得以书面委讬他人代理;其为政府机关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为未办理继承登记土地经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者,得由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之。 会员大会之权责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选任或解任理事、监事。 三监督理事、监事职务之执行。 四拟办重划范围之决议。 五开发计划书、图之决议。 六重划计划书、图之决议。 七重划分配结果之认可。 八抵费地之处分。 九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一○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审议事项之审议。
8、一一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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