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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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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再审程序的有限制启动本文从分析我国再审制度启动的现状着手,论述了法律对再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和地方法院关于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付诸执行。提出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应当有限制启动的论点,论述申诉启动再审途径的规范问题,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置,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判的程序[1],也称审判监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当再审的事由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再审的审判程序亦作出了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具有再审事由,也即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无论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提起的抗诉还是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再审,法院都有一个发现、审查和确认再审事由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本文将论述的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以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的方式审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实际就是设置了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从现
3、有法律的内容和结构来看,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没有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无法可依。本文将针对立法的欠缺导致申诉的现状影射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现实再审立案改革推进的艰难,初浅阐述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应当有限制启动。一、再审程序启动的现状。1、法律规定不完备且存在欠缺。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制度规定不完善。民事诉讼法第177-188条仅12个条文对启动再审的主体、法定事由、申请期限、不得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等作出规定,法律规定对再审程序的设计过于原则和宽泛,使
4、得再审制度日渐显露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只规定了再审审理程序,没有规定再审启动程序,关于再审案件的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庭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以监字号立案,对案件是否需要再审进行审查工作,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以复查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法律和规范可依,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复查的受理条件没有规定。文档
5、实用标准文案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供当事人和法官遵循,申诉案件复查过程中从立案、复查到结案均很不规范,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不规范,不同的法院处理模式也不一样,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诉讼程序的约束,处于无序运行状态。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缺乏公开和透明,对申诉是否复查,复查的形式、复查的审判组织以及复查的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申诉当事人对复查的参与和监督权缺乏有效保障。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另一方面,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存在冲突。申诉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指的是公民对国
6、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本人或者亲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陈述理由要求纠正的权利。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以期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行为[2]。申请再审权利是当事人申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要求纠正原审裁判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这一救济程序。通过立法在诉讼法律中对申请再审予以具体明确规范,则申请再审比较申诉而言更具有操作性和制度保
7、障。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主体和期限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申诉权则没有时间的限制,申诉主体也更宽泛,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断、频繁甚至无限制的申诉,不仅当事人,而且法官也难免将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混同,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以申诉替代申请再审,致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权利虚化。2、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加之缺乏再审启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现状,总体而言不是诉讼程序般的秩序状态,而呈现当事人申诉无秩序,这与现代司法理念不
8、协调。首先,申诉部门发散无序,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申诉。有些当事人特别是上访老户似“跑场”般的多头申诉成为常见之事。其次,在处理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出现主体无限、申诉时间无限、再审次数无限、申诉理由或者条件无限的“四无限”现象。申诉的主体没有限制性规定,既可以是当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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