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 安徽马鞍山出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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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马鞍山出怪案:无职无权工人竟能“受贿”47万杨学林律师于2011-9-2凯迪社区安徽马鞍山是一座美丽的小城,可是却发生了一件很不美丽的事情。在茫茫人海中,有一个叫李小松的普通工人。这位马钢集团南山矿物资公司的材料备件工,与许多底层百姓一样,对贪官污吏那是恨之入骨。可是他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有一天会像那些贪官一样被“双规”了。然后几天内发生的事情把他自己吓了一跳:李小松摇身一变也成了贪官污吏,因为他“受贿”了,而且数额高达47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元!连一个小小的工人都能成为巨额受贿犯,马鞍山这个地方是不是腐败的一塌糊涂

2、了?也难怪,这个城市虽小,却早已因赫赫有名的马鞍山钢铁公司(现在叫马钢集团)而享誉全球。这个马钢集团当然是很有钱的,而那些与其做生意的商人也应该是赚了很多钱的。晓得了吧?你要赚钱,就要出血。出血就是行贿嘛。可是行贿行到一个普通工人头上,却颠覆了贿赂领域的游戏规则。当李小松的家属要我给他辩护时,我有一种怪怪的感觉。咱自诩为资深刑辩律师,曾经办理过许多职务犯罪案件。可是要为一个没有职务的人进行职务犯罪的辩护,还是头一糟。上网一查,还没有类似的案例。也就是说,此乃全国首例工人“受贿”案。律师办案碰上个首例可不是那么容易的,我当

3、然接受委托。可是当我会见了被告人李小松,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且作了一定的调查研究后,我吓了一大跳:所谓李小松受贿,收受了两位商人47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金的事情,纯属子虚乌有!这个案子,是被侦查机关给生生编造出来的!这可能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子虚乌有的事情,怎么会先是通过纪委,后又通过检察院,然后再由法院审判,给判了11年徒刑呢?这就是刑讯逼供造的孽。通过刑讯逼供,可以使李小松胡乱编造自己收了某人多少钱;又通过刑讯逼供,可以使某人胡乱编造自己送给了李小松多少钱;再通过刑讯逼供,可以使这两人的说法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

4、都一致;还是通过刑讯逼供,就能让李小松把自己胡乱编造的有罪口供背诵的滚瓜烂熟,然后进行录像。由此,被告人的有罪口供就获取了,一个“铁案”也就铸成了。至于受贿的钱到哪里去了?行贿人从李小松那里得到了什么好处?李小松又为行贿人做过什么事情?或者李小松有无权力为行贿人做事情?甚至于行贿人付出如此大的代价,他还能赚钱吗?等等问题,都不需要管它了。当年的赵作海案就是这样铸成的,今天的李小松案也是这样铸成的。由此,李小松成了马鞍山的赵作海。呜呼!如此办案,新的赵作海,新的佘祥林,新的吴大全,各色各样的冤假错案,将会层出不穷。在办案机

5、关奉刑讯逼供为灵丹妙药的法制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面临恐惧。正如我在李小松案二审辩护词中对办案人员的善意提醒:当你们热衷于搞刑讯逼供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你们自己也是这种恶行的潜在的受害者。附1: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摘录)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松自2009年4月至2010年9、10月在担任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业公司物资供销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负责采购合同草签、验收货物、报送发票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业务单位马鞍山市某五金机械设备公司董事长陆某某贿赂款人民币400000元和3000美元

6、、收受业务单位马鞍山市某矿用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贿赂款人民币70000元,据为己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小松的供述,证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李小松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物资供销公司采购员岗位工作标准、供货合同等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小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提请追求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松在担任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7、南山矿业公司物资供销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共计47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松在侦查阶段后期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予以否认,认罪态度较差,没有退赃,没有悔罪意识,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8、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没收的个人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小松犯受贿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后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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