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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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间:2010年10月28日16时30分至10月28日19时00分地点: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张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见证人:李某,男,家住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2;赵某,男,家住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3。勘查过程及结论: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现场已作保护,并报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接报后,本派出所民警王明,张兰,于16时10

2、分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勘验过程中,邀请李某和赵某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到达现场并向报案人王小了解情况后,现场勘查从16点30分开始,当日天气:晴,大风,湿度40%。现场位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界内,中心现场位于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勘查顺序由四周向中心逐步展开,现场为楼房居住区,砖混结构,现场位于1楼。屋内卧室、厨房、卫生间位置。书房左侧窗户呈开启装,有明显翻动。被盗物品情况详见询问笔录。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0张,绘制平面示意图1张。  提取痕迹物证情况: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现场勘查于19时00分结束。勘查人:王明、张兰拍

3、照人:王明见证人:李某赵某记录人:张兰2010年10月28日二、民事判决书制作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被告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7月1日,原告在XX区建设银行ATM机上转帐给被告,以支付被告工资2000元。因原告操作不当多按错一个零,导致被告收到20000

4、元。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请求返还,却无法联系到被告。综上,被告不当得利共计18000元,请求依法返还给原告。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被告王某某基本户籍信息一份,以证明被告户籍情况;2、考勤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指派张某某等四个工人到原告工地帮工,工资共计2000元;3、银行转帐记录、手机信息各一份,以证明2014年7月1日原告张某某通过银行ATM机转帐20000元给被告王某某;4、2014年7月10日被告通过手机发给原告的短信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相

5、关材料后,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通知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某陈述,他也是被告指派到原告工地帮工的工人,帮工工人每人工资2000元。被告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结合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6月1日,被告指派三个工人到原告工地帮工,工人每人工资2000元。2014年7月1日,原告在XX区建设银行ATM机上转帐给被告工人工资,在操作时转帐金额上多按一个零,导致转帐金额为20000元。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退回多支付的工资款18000元,无果。原告主张权利未果,致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

6、纷。被告指派的工人工资共计2000元,原告在银行ATM机上操作不当多付给被告工人工资18000元,被告不当得利金额共为18000元,依法应返还给原告。综上,原告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某不当得利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7、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X月X日书记员XXX三、公诉词撰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丁丁故意杀人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

8、、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丁丁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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