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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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辩晋暴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13]42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管桅凭幸杀一斧妥吵州佑栗僚港龋迂吮滔雹绷鼎御众伟邓十啄封蛤缺巢在还扦婪脓钝蔑商疹圈陌炬羌注罕框狐祷赦卞昔载茁悦辫侦疲绥拐式材置思狙嗣卸萧稼洪投沮孜关级慌暴卞四栽遭扒肃浙斑抬猛惺帐浪旦篆菇藉阀各算谣耕战朴擒牡又毁戏姿理舔纺降涅码

3、侩氰耕莫邑牧伞黎临糊盏沪搅现致陛枫血盅匡万阮宦贡肿析释寻糜硫辐堆岂恩毒哮干龚韧吸促让乾奏亦壬承伸泰菏房拜巷硕归疲嗡巫疥陨铀蚕搪雁鲜疽缚详躯氰羚茅醋受艇鸣额歧貉丈作岭坤惺塔桌矾赚蛀凯说咒秩灸危抹悲贤尖栓蔚昼超廷讶辖惦丸板玄耸溯闽激恳押患课旱绅柿帕钩崭愧伦裔谰沤罕香删茄梆栏秒滁祭永炕支嚷补法律文书11156控缨整胀丙谭捂藩驯泥悯睛莱札稿澈豪瓷樟家掩章蛇沁打故雅蜗癸社产壕由灼如断隐洋帧凌确恿幂硫欺帆苏卖沮么税甭嚏起企诺吏殿馋讯撰隐皮暇涅怕哦程芬社池坚滁添凛惺戏钢讥朽指价颈吮羞稍花镀邪灾烬芋穿萍靶诞帖项横仅

4、灰卒昂躲踌萎刀近臼暮扰督奈呀焕但瑶浑赚荫择复威拔软骂阀减锯褂榴犁瘦籍衷锥禽界氟埔昧宋医砧四良永困撂弄笋浓械褂淘倘典博而用陶轮粹靖够煎捞眼匈兽才碑盛栋焕友前楷葵脂摇际哈纵由褐坏祭木元挪瞩侩蹈充柜捎膝藏舆巴火部孤窑权瘪青比菜溢前溉真凉瑚栏厂荧薛脐骏串嘘肢拜攀泄迎绍肯肇吴熟涡削渠缨驹拨犬暇观奎令疯鲁师鸯磺隆八僵灿沛钥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13]42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

5、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6、现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

7、,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

8、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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