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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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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资料法制史资料答题要求:制度分析、社会背景分析。1、中国法制史上成文法传统及“大法虚置”之特征。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确立了制定颁布成文法典的传统。其后自秦至清,从《秦律》到《大清律例》,从大唐六典到明清会典,历代皆修律制典,蔚为大观。 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的竹刑。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晋国铸刑鼎。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
2、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成文法传统结束了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的传统,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使其逐渐公开化。成文法是新兴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重大胜利,为战国时代封建法治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
3、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的集大成者《秦律》。 中华法系表现了一种专制主义的特征:1)立法上,任何一部法典都是由国君来审定的,而且以国君名义颁布实行。除了比较稳定的律典以外,国君命令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令。2)司法上,国君是最高的审判官,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审判的最高审级,掌握生杀夺予大权。凡属重要的案件,都要报请国君审批。秦:以皇帝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为制诏。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在面对成文法与制诏产生矛盾时,以制诏为准。皇帝的诏令有
4、时也都为令,这是以诏令形式颁布的法令,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不仅反映皇权至上,而且这些制诏令,都是针对具体形势而制定,调整方式比较灵活,也适宜于实现社会控制。唐:法贵责上,一断于律。令、格、式是从义务的规范意义规定国家机关的制度法令,办事的章程;律则从禁止的方面,规定对违反令、格、式之处处之以刑罚。15法制史资料1、中国法制史上判例法传统及其思考。一、历史各时期判例法(一)先秦时期判例法——判例出现,但未发挥出作用,从属于成文法。在人类社会的初期,没有任何形式的立法机关,判例也只是刚刚盟芽,没有实际发挥作用。这个时
5、期的统治基本是依习惯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禹刑”,“汤刑”,“九刑”是在社会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其内容基本以习惯为主,但也不能否认它是我国古代立法的表现。我们知道,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实际上就是“昔先王议事以制”,也就是将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固定下来。在这个时期,由于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法律并不完备,并且统治集团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政策,制定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不可能性。但相反,判例的运用很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日趋扩大。
6、但此时的判例,基本上以习惯为基础,大多是对习惯的认可与应用,所以说先秦时期判例的运用,只是判例法的萌芽。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的结果。(二)秦汉时期判例法——判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较大作用秦朝的判例称为“廷行事”,它是在秦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并不完善,或者为使法律规定更加具体的情况下被使用的。根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的秦朝古墓中出土的竹简可知,“廷行事在秦代已具备法律渊源的地位”,虽然我们目前没有掌握完整的秦代判例法的汇编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对廷行事的熟练
7、运用的情况可以推测,当时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①]进入汉代,判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秦代通行的廷行事,至汉代并未完全消失。如《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另一方面,在汉代又出现了新的判例形式——决事比。“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取相同类似且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由于“决事比”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为适用法律提供范例,因而被广泛适用。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孝武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得知,汉代的决事比数量是为数不少的,在司法活
8、动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东汉时“比”的数量又有了发展。后来,决事比在适用上有些混乱,人们就开始对决事比进行汇编整理。《魏书刑罚志》记载:汉宣帝时“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还出现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决事比进行编纂删定的判例集《辞讼比》。无论是秦朝的“廷行事”还是汉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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