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ID:35713716

大小:151.5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9-04-13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1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2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3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4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5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6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7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8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9页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_第10页
资源描述: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企业名录管理11.名录登记12.名录变更23.名录注销3(二)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5(三)企业报告管理61.企业报告6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9(四)登记管理14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4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53.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64.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75.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18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187.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19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199.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201

2、0.其他业务登记20(五)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21(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22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222.后续开户登记24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24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25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26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27(七)现场核查2933(一)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

3、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需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3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201室咨询电话:0431-88572690,88922193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

6、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法规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21

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201室咨询电话:0431-88572690,889221933.名录注销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