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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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10月)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

2、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41(4)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

3、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2.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

4、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注意事项: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

5、工作日内41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

6、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注意事项:(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

7、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41咨询电话:0471-6650221(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

8、A类企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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