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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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18年1月)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

2、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84790266 2.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

4、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84790266 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

5、,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6、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84790266(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asone.safesvc.

7、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

8、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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