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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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长春光华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长春光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ChangchunGuanghuaCollege。第三条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第四条学院性质:学院是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第五条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

2、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规模第七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为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式办学,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第八条19办学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学科、打造特色专业,培

3、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管理规范的教学型本科院校。第九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学院发展总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第十二条学科门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理学五大学科门类。第十三条学院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间科技学术交流。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第十五条学院的校训是:立志、博学、诚信、创新。校

4、风是:和谐勤勉,开拓争先。教风是:言传身教,诲人不倦。学风是:惜时笃学,志存高远。第十六条学院的校歌是《我爱光华》。第十七条学院的校徽以光华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GH”为主体,上书“光华学院”,下书校名的英文,整体构成一个圆形图案。如图:第十八条学院确定每年4月28日为校庆日。第十九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9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董事会聘任,并报

5、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学院法人代表。董事长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指派。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

6、公司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人数原则上为七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院领导推荐,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董事会组成人员如有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四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7、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学院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但是讨论的事项包括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条学院依照

8、《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光华学院委员会,设党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学院党委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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