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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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在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刑事和解在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了刑事和解制度,此外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但检察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仍遇到适用范围、角色定位、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其中,有刑事和解制度设定不够科学和完善的问题,也有检察人员具体工作方法上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实践;刑事和解;问题;对策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恢复性的解决刑事纠纷模式,其一改

2、传统报复性司法存在的缺陷,在西方许多国家早已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多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和学界也对刑事和解的本土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时至今日,刑事和解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然而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为检察机关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刑事和解制度对检察工作的价值  刑事和解的优势在于其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最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良性的社会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1]然而,刑事和解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其是一种先进的理念,在新《刑事诉讼法

3、》实施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中即能发现其巨大的实用价值。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工作效率,也从整体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刑事和解对被损害社会关系的有力修复,可以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的问题;这种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更满意的办案模式,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适用案件类型的问题。从检察实践来看,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类型的界定还不够科学。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4、》)第277条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及除渎职类以外的过失类犯罪。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510条还规定:应当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然而,对于其他类型具有特定被害人的犯罪,如合同诈骗、销售伪劣商品、寻衅滋事等犯罪,若是犯罪情节较轻,仅需对加害人判处短期自由刑,而被害人却难以获得赔偿和精神抚慰,显得弊端较大。  (二)检察人员的角色定位问题。从《刑诉法》第278条、《刑诉规则》第514-51

5、6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要求检察机关只能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而不能主持和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科学性。首先,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天然使命相符;同时,检察人员拥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能够左右案件的结局,主持和解容易导致当事人违心接受和解协议。然而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刚开始对立情绪往往比较严重,例如一些故意轻伤害案件,常有被害方动辄要求对方赔偿数十万,或者强烈要求处以对方重刑。面对这些情形,确实需要检察人员给予适当说理和引导。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检察

6、人员所作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和解能否达成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检察人员在和解中能否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以及介入到何种程度等,这些角色上的定位难以把握。  (三)和解协议书的主持制作问题。首先,《刑诉法》规定了刑事和解:“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诉规则》第5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第5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516条规定:“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在实

7、际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后,通常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公安机关主持下已经制作了调解协议书,那么进入审查逮捕、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再次主持制作。对此问题,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同,而通常认为应当重新制作,或许这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权。但若重复制作和解协议书,无形中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挫伤检察人员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热情,也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公安机关和其他组织前期所做的工作。  其次,《刑诉规则》第516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可以写明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写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

8、察院印章。”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一是法律规定的是“刑事和解”而非“刑事调解”,因而和解协议书不同于调解书可以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二是“和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具有私法上的契约属性,因而规定了不得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并且检察人员不得签名。但这种规定也影响了协议的正式性和效力性,容易让双方当事人反悔,影响协议的执行。而未反悔的一方难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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