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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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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复杂性的特征。社会管理创新目的之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何运用法制是其创新所面临的重要任务Z—。刑事和解是刑事法律在法治社会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刑事和解是基层检察机关处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一环。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分析样本,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以及和解的难度加大,乃是造成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耍原因,而刑事和解的风险评估机制的缺失和检察机关自山裁量
2、权受到质疑,也影响着刑事和解之制度绩效的发挥。因此,检察机关应该以告知程序、调查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与监督程序降低刑事和解实践的难度,增加刑事和解实践的有效性。十八大报告中将“法治保障”纳入了社会管理创新格局,由Z前的“四位一体”发展为“五位一体”,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管理的实践上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刑法在社会管理创新屮具冇最终性的保障地位,它是其他手段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的最后保障。而刑事和解是刑事法律在法治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耍手段之一,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让
3、其恢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重新冋归社会,而且能够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因而一直以来为各地司法机关所积极探索,并最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而成为了止式的法律制度。那么,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状况与效果如何?以及又如何从程序上保障刑事和解能够发挥最大的制度绩效?这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各地人民检察院所必须直面回答的重耍问题。以往的实践经验不仅可以发现问题Z所在,还能引导着问题解决对策的建构方向。有鉴于此,本文拟立足于2007年至今,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
4、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我院)刑事和解实践的实证研究,[1]就我国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一、我院刑事和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自2007年被确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试点院至今,我院共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160件,共196名犯罪嫌疑人。对于本院刑事和解实施的基本情况,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运行的发展趋势与基本特点:1.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明确。所有的刑事和解案件均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加害人均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量的经济
5、补偿;三是加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三个适用条件被吸纳入修改后的刑诉法。2•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固定。刑事和解是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还是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在理论界争议较大。数据显示,最初被定为刑事和解试点单位时,我院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较为广泛,除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外,述涉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职务侵占等九大类案件中。而在2010年之后,我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及交通肇事案件中,三类案件共占和解案件总数的83%O从涉及的罪名看,轻伤害案件由于多数因民事纠纷引起,社会危
6、害性相对较小,适用和解的可能性大、风险小,双方和解意愿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极好。交通肇事类案件的嫌疑人系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小、被害人赔偿优先等特点,决定了其适用刑事和解的优越性。而盗窃案件的嫌疑人大多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生。对于此类特殊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的处理体现从宽刑事政策,但未成年人或在校牛本身冇相对稳定的监管条件和帮教措施,对其适用刑事和解的风险较低。此外,我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的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比例较高。具体案件
7、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3.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7年至2011年,该院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超过50%。其屮,以2007年、2008年刑事和解案件数量为多,而在2010年之后,在公诉及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不足最初作为试点时的2%,数量急剧下降。这一发展趋势如图2所示。4・刑事和解后嫌疑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见图3)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嫌疑人责任承担方面冇以下三个途径:(1)建议法院判处轻刑或缓刑。对丁刑事和解案件,在起诉时我们在量刑上提出判处轻刑或者缓刑的建议
8、,均被法院采纳。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比例较高。(2)建议公安机关撤冋案件。对于轻伤害案件,在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完毕后,一般是根据江苏省《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决定。(3)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生犯罪案件,如果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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