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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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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昆环〔2014〕194号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各科室、部门: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部门遵照执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0月30日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暂行)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法
2、制科审核后,可能需要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分管法制副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讨论结论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集体讨论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前和行政处罚决定前两类。行政处罚告知后,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的,不再进行讨论。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拟对公民(含个体户)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三)上级环保部门交办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案情复杂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的人员包括:局班子成员、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监察中队各中队长。具体人员以局发文件为准。实际参会人员少于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的,会议不再召开。第四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一)会议由分管局长(法制)主持。(二)法制部门、调查部门汇报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包括案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三)会议参加人员对行政处罚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发表决定性意见一般性时序为:各主要业务科室(不分前后)、法制科、各副局长、法制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四)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交流的不同
4、内容,采取口头或投票等方式。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五)参加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明确是否同意处罚或提出其他意见。第五条法制宣教科做好会议记录并对《重大处罚讨论签署意见表》进行收集整理。《重大处罚讨论签署意见表》随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第六条根据案件数量,合理安排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的频次,原则上两周一次。第七条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过程,任何人不准泄露,也不能将个人观点向外传播。第八条纪检监察室加强对重大处罚情况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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