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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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TheCustodySystemOfUSATheGlobalReview,2008,23(116):131~137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的介绍环球评论,2008,23卷(116期):131~13716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前言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离婚,每年有超过100万的18岁以下的儿童的父母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有一半要涉及到儿童问题。因此,美国法律中有很详细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的规定。总的来讲,美国法院决定离婚后子女监护人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根本原则。但是,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颇

2、为复杂。本文通过对美国有关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立法及判例的研究分析,探讨其可资借鉴之处。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种类关于父母离婚后监护的种类,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一,总体而言,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四种:(1)由父或母其中的一方单独行使的“单独监护”;(2)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时间上加以分配的“分配监护”;(3)父母双方同时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在法律与身体监护上加以分配的“共同监护”;(4)父母双方各自对不同的子女取得单独监护的“分离监护”。目前关于监护最常见的情形是母亲享有身体上的监护权和与父亲的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权。单独监护,是指父母一方同时获

3、得子女身体上的监护与法律上的监护,另一方则有与子女交往的探视权。这里的身体上的监护权,是指对于儿童的事实上拥有和控制;法律上的监护权,是指对于与子女长期教育、医疗、教育或其他对子女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事务的决定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离婚时父母双方不能共同协商处理好子女利益,则父母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享有继续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探视权。分配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同时获得子女法律上与身体上的监护权,但子女在一年中的某些月份或一星期中的几天分别与父或母居住。16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共同监护,是指赋予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照顾保护和轮流陪伴、交往的法律义务,包括父母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和法

4、律上的监护。虽然名为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子女的监护权,但实际上同时仅能与父母一方居住,所以多数法院均仅赋予同住的父或母对子女有身体上的监护权,而不同住的父或母共同享有法律上的监护权和自由探视权。美国的多数州均将共同监护推定为一种较佳的监护制度,即如果不存在不适合共同监护的情形,法院认为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可判决共同监护。但是,共同监护需要父母双方为了子女的利益相互合作,如果父母之间仍然怀有敌意,在有关子女的无论大小事宜上持续冲突,则不适合共同监护,否则会给子女身心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美国有学者特别指出,共同监护必须由父母双方自己决定并自愿达成协议,法庭不得作出共同监

5、护的裁判。分离监护,是指多个子女分别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监护,即离婚时子女不止一个,在数个子女的情况下,分别将子女的监护权交由父亲或母亲行使,由父母分别行使对于不同子女的身体上和法律上的监护权。此外,监护还可以细分为单独身体上的监护、共同身体上的监护、单独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法律上的监护。按照《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解释,单独身体上的监护是指儿童与父母一方居住并处于父母一方的管理之下;共同身体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有特定时期的身体上的监护,从而保证儿童可以经常持续地与父母任何一方接触;单独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一方享有决定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是指父母双

6、方均享有决定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法律上的监护和共同的身体上的监护占相对较少的比例,即使是处于共同监护运动前沿的华盛顿、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也只有15%—17%的儿童在双重住所中生活;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10%的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生活;这些统计数字表明,共同监护虽然为法律所倡导,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二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子女最佳利益  1871年之前,法院在英国普通法的“父权优先”的原则之下,自动地将监护权给予父亲,父亲有权向子女的母亲或者其他人要求交还子女,如果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人拒绝交还的,该父亲有权根据人身保护令强制其交还。直到1

7、929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仍然认为,父亲与母亲相比对子女有优先监护权。但随着“母爱长久论”的出现,美国各州立法几乎一致规定,除非母亲不能提供适当的监护条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母亲。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多数法院或州均采“幼年原则”将年幼子女的监护权判给母亲,认为父亲并无能力提供幼儿必要的养护,而母亲则在天性上适合养育子女。各州关于幼年的规定有所不同,纽约州规定3岁以下,路易斯安那州规定11岁以下,西弗吉尼亚州则规定13岁以下。在“幼年原则”之下也出现了一些极端的判例。比如在Funkhouse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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