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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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的原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精神]父母子女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成立,也可以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依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与婚姻存续期间一样,只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有些变化,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离婚后,子女由

2、谁抚养的原则:对哺乳其内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在特殊性情况下,如果父方的抚养条件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有利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父母双方的政治品质、道德修养、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经济条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虑,确定子女由何方抚养。对子女的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执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

3、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给付的期限、办法及费用的变更等,一般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实务操作]在离婚案件中,大约80%的案件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主个问题,对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下

4、的子女一般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两周岁以上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决定,如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各持己见,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

5、条件等具体情况,正确妥善地作出裁决。如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就好当征求和考虑该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离婚后,子女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权益,也是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的体焦点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要抚养子女;二是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以来,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越来越多,争着抚养子女的情况,特别是争着抚养子女是男孩的居多。在处理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一视同仁,要把维护子女的利益

6、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动要求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一般来说是一种积极行为,应当鼓励。但是当事人争养子女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一仅受当事人思想情感的影响,而且受到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制约。处理时不能简单从事,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恰当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双方拒绝抚养子女或争抢子女的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当按照出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有过错的一方仍享

7、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不能因有过错就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有些离婚案件是由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引起的,另一方往往抓住不放,并以此作为要求抚养子女的手段。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符合情理要求,因此,对这种要求法院可依法不予支持。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同、彼此又争着抚养子女的,确定由无过错方抚养子女较为合适;如果父母双方条件不同,而有过错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条件较好,也可以以确定由其抚养。对做过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者无其他子女,或者子女随其生活,

8、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而有过错一方要求抚养子女心情迫切,本人又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也可以确定由其抚养。对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争养独生子女的应予照顾。确定独生子女由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抚养,既合乎情理,又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但应当以不损害子女利益为原则,如果这样做对子女成长不利,即使绝育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也不应给予照顾。在确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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