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ID:35592830

大小:46.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30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_第1页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_第2页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_第3页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_第4页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阳师范学院2003级函授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完成人:郭志学制:三年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06年9月19日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负担。证据为诉讼之本,事关诉讼成败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和权利的保障问题。证明负担的分配是诉讼的关键。古今中外都将证明负担的分配的公平正义作为分配力争的目标。本文从对我国影响重大的大陆法系的德国法证明负担学说入手,在分析了其先进的证明负担分配理论后结合我国实情作出评论,以期对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明负担事实要件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渊源  举证责任的本语为证据法母

2、国的英美法系Burdenofproof一语,德文为Beweislast,其意思为:当事人如果要求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特定主张有关联的事实,并以之为证据标的的负有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若有不能举证或证据不是以证为其主张事实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不能依其主张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据英语的直接翻译应为证明负担,其本意应为上述意义中的后一种情况。(故以下称为证明负担)  证明负担分配是指法律基于一定缘由,以法定的形式(通常在实体法中)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制分配举证负担。 证明负担应包括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所有负担:1.对作为事

3、实基础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rgslast,burdenofpleaing),2.为证明该事实存在与否而必须以其主张负担项下的证据方法,承担必须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的举证负担(Burdenofevidence)。3.必须为必要的证据辩论的心证负担(burdenofpersuasion)。依法律的规定承担此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不能卸除其负担。对原告来讲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负担是当然之理。而对被告来说因他人而引起的诉讼由自己承担一定的举证负担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一方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规范权力机关的行为准则,而法官的使命即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该法律

4、的构成要件事实必须经过证据证明为真实确定,如果一切事实均由原告负举证负担,不仅原告因此而负担过重,而且非常容易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对原告明显不公平,容易造成举证困难。导致权利不能获得救济失去了司法的本意。再一方面在具体诉讼中到案的证据有限,用有限的证据和有限的认识能力不能使事皆有果,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而不断。判何方败诉就拒以证据负担分配原则。所以说证明负担分配事实指举证负担的分配。心证负担不存在分配问题,而且分配规则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基于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必须将证明负担予以适当分配以使原被告获得同等的司法保障。那么证明负担分配的功能在于济当事人因客观情势而有举证困难之穷,以利诉讼行为及

5、结果的公平公正,本质在于令没有心证负担的当事人承担一定事由的举证负担以促进诉讼的进行和再现真实的发现。它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二、证明负担分配学说的发展1.罗马法证明负担的学说  罗马法中并没有客观证明负担概念但这一时期的证明负担法则几原理对后世影响却十分重大。重要的有两个原则:1.原告有证明义务即原告不尽证明负担时应判被告胜诉。只有原告已尽证明义务被告提出抗辩时被告有就抗辩举证的必要。2.保罗斯以“一切被推定为为否认的利益出发”创立的“为主张的人有证明义务,为否认的人无之”的原则[1]、12世纪末Placentin和Johanes主张“原告负证明负担被告不负证明负担”的

6、分配原则,其实质为肯定者负证明负担。但因法定或事实需要虽然为否定但仍有举证必要,将否定分为法律上、性质上的否定和消极事实三种。前面两种事实主张者证明,消极事实分为隐蔽积极的消极事实,受场所时间限制的消极事实,不受场所时间限制的消极事实。前两种可依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由主张者负担,第三种为证明不能主张者无证明负担。[2]综上所述此时证明负担的分配以罗马法中的第一原则为主第二原则为辅。2.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证明负担分配   近代德国在证明负担分配问题上学者意见大致可分为两类:(1)待证事实分类说专就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内容作研究,至于待证事实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处于何地位不予考虑。对于性质上不可能证

7、明的事实不必举证。在这一分类中又出现了消极事实说,继续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内在事实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消极事实说与外界事实说和推定事实说。[3]   消极事实说为Imerius所创立,他认为主张消极事实者不负举证负担。否认事实者为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这一观点提出的依据是消极事实不可能证明或难以证明,故由主张者负证明负担,但消极事实不发生法律后果因而消极事实不必举证。这一观点颇有道理因此19世纪时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