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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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准考证号2010年2月20日11目录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5(一)、善意取得概念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渊源6(三)、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7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7(一)、受让人取得财产须出于善意7(二)、处分财产的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人8(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8(四)、有偿转让行为必须合法有效9(五)、依法律规定须登记的已经登记,不要登记的已经交付9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10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实践11参考书目:1211论善意取得制度董坛[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

2、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产生背景、理论渊源、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进行了阐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立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点。[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受让人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

3、人时,权利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这一原则逐渐演化成近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比如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和其他物权的领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概

4、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5、,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因此,[1]《物权法》中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11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受让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答应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

6、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渊源。(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渊

7、源从法学发展史观,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与架构都与社会资源的占有、利用和分配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正如法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取决于社会经济水平和物质生活条件一样,法律制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源于经济基础,并为保护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和经济秩序服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比较多,目前存在四种观点:德国法起源说、日耳曼法起源说、罗马法起源说、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二者结合起源说。其中以日耳曼法起源说为通说。德国法起源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发源于德国,而为近现代民法所广泛采用。但是,德国的立法完全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从日耳曼法中吸收的,最具典

8、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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