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

ID:35586012

大小:15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30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_第1页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_第2页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_第3页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_第4页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_第5页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题目: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院系名称专业班级:法学专业级班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师职称:起止日期: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2.外文原文。指导教师评语:签名:年月日11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摘自:犯罪与刑罚,2004年第3期中国法律中的自首与坦白一个独特的特点,传统的中国法律是规定,由法规罪犯,他们自愿自首,并交代了,才发现谁做了充分归还有权减免处罚。违例者身体损害他们的受害者或冒犯了对国家本身所犯下叛国罪或逃逸跨越国界不能享有减免,但可以接受,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民国这一规定,被称为子寿,是继续在名称,但实质上改变,在物质的影响下,西方的法律,通

2、过引进日本。一般来说,奖励为自首,并供述减少到仅仅减轻处罚情节的,但范围扩大到包括犯罪的,如杀人,而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当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开始制定一项法律制度,在1930年的,所以他们也通过了林子守。但是,根据他们来说,这成为主要的工具,政治控制与社会和思想的改革。它仍是一个重要方面,共产主义的法律,即使到现在,虽然它的应用已不再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中国对自首者实行相对从宽处理原则,即对自首者原则上从宽处理,但在下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理。是否从宽处理,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自由裁量。第七条第2款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者得

3、到从宽处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对自首者从宽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了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促进其认罪伏法,使案件尽快侦破,减少社会危害性,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已经有明确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有众多学者认为,还要具备第三个条件,就是接受审查和裁判。持此观点的众多学者散见于各种论著中的理由不外乎是“11虽然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被司法机关通缉无处藏身而自首,有的是怕遭到被害人的报复或

4、同伙的打击而自首,有的嫌疑人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是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等。但是不同的投案动机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构成。犯罪嫌疑人投案后,还必须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才足以证明其有悔罪表现,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依据,使追诉得以顺利进行。所以说,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自首的本质特征。”当然,他们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如:“1997年刑法规定自首成立的条件有:(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979年刑法在实践中所掌握的自首的成立条件有:(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接受

5、审查和裁判。如果将犯罪分子翻供作为不予认定自首的条件,就等于从法律上又将“接受审查、裁判”重新列为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正如前文所说,1997年刑法正是为了弥补1979年刑法的不足,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些错误做法,才将自首的成立条件从三条改为二条。”同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将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条件,但在该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客观上已经把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的第三个条件。在执行该解释的实践中,还把罪犯

6、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也认定为是不接受审查和裁判,为此,在200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批复内容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该批复对98年解释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完善。自首的类型划分,他们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刑法理论界的传统观点根据97年刑法第67条的两款规定对自首做出了二元的划分,即将自首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该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或者曰典型自首,即“犯

7、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一类为该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余罪”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第2款规定的自首类型,刑法理论界也称其为“准自首”11。关于自首制度类型的二元划分,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中国刑法典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设置模式相一致,但在实质上却是根本不相容的。此种二分法虽然能够体现出对1997年刑法典第67条两款内容之不同性的关注,却根本未注意到问题的另一面: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