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20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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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等级,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自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日止,由于承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

2、人身伤亡的事故。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类质量事故、二类质量事故、三类质量事故,以及四类质量事故。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大、中桥梁及大型构造物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承重结构突然垮塌者。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200米,累计沉陷变形500米者。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20%及以上者。5、路基、路面工程完工后,关键项目等技术指标不满足设计指标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交验要求者。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质量事故:1、直接

3、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者。62、大、中桥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需进行返工处置而造成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等重大损失。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100米,累计沉陷变形200米者。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10%及以上者。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者。2、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50米,累计沉陷变形100米者。3、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损坏面积在5%及以上者。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

4、况之一者为四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者。2、三类质量事故以下的其它质量事故。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处罚评审程序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1、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均有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及时、详实地报告至公司的权力和义务。2、一、二、三类工程质量事故,各公司、项目部必须及时防止事故再扩大,并进行控制处置,及时调查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详见第六章附则),在3天内上报至总公司。3、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4、要切实做到质量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

5、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评审程序1、四类质量事故6,由项目经理部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各公司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二、三类质量事故由各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公司技术质量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一类质量事故,各公司要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罚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部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评审,提出处罚方案,然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处罚。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部分工程报废、返工、重建、质量缺陷所造成损失的直接价值,或造成

6、财产毁损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是指从事故处置开始至结束,并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标准,其过程所支出的费用。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和划分第十二条:责任者确定1、直接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工作者。2、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于事故的发生虽非直接工作造成,但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人。3、主要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第十三条:领导责任者的划分1、主要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参与决定和管理,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各级领导。2、直接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行使主(分)管工作和决定的

7、各级领导。3、一般领导责任:对下属的工作措施和管理存在失察,发生质量事故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第五章质量事故的处罚6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化的原则。应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主次责任者,核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对各公司、项目部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对一、二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处罚,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可给以经济和行政并处。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五条:一类质量事故处罚1、处罚各公司直接损失的20%,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2、对各公司

8、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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