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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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乡镇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为加强镇委、镇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促进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高效,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经镇委、镇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上下班作息考勤制度1、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度,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党政办、计生办、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改休星期一、二。其中党政办由镇党政两套班子成员(除书记、镇长外)和全体镇干部轮值,具体人员由党政办安排。除参加上级会议或由镇府统一安排加班外,星期六、日工作不补休、不补贴。镇党政班子成员及全体镇干部每星期

2、(除出差外)实行五天四晩制(住在镇)。2、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上下班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工1天处理,由各线主管领导核准,每天扣罚20元。凡遇防洪抢险、扑救山火等突发性事件,各部门要服从党政办调配,如无故旷工的(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每次扣罚100元;有意逃避的,从严处罚。3、上班休息记勤分经济实体进行,在每月初将记勤登记表交党政办管理和统计。4、压滤机滤布厂家休息时间。(1)春节、元旦、五一、国庆等节日放假时间按国务院公布执行。(2)婚假、产假、红白事假按有关规定分别是:

3、婚假(指本人)为5天,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剖腹产和流产假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亲属白事假(指直系亲属)为5天。(3)病假按医疗部门证明经分管领导同意。超过30天的,酌情扣减其奖金及下乡补贴。干部职工的住院费用按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彳丁。未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因公伤或病需住院的,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否则住院费用自理)。其住院的医疗费用镇府负责70%;临工则镇府负责50%o(4)现职镇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或本省,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

4、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对出市、出省、出国(境)的,镇委书记通过市委办公室向市委书记请示;镇长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请示;现职副局级班子领导成员向镇委书记请示报告。现职干部、职工向主管线办的班子领导成员请示批准。(5)领导干部、职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并经批准同意。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二、财务管理制度1、凡属镇府所有开支,由书记、镇长审批。2、各线办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

5、出结存,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同时履行审批报销手续,要求每张报销单据要写明用途,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才能报销入帐。3、各线办的开支审批权限5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超过500元以上开支一律由书记、镇长审批。各线办的所长、主任的开支权不得超过200元。各线办开支厉行节约,原则上当月接待费用不得超过上月收入的20%,特殊情况要经书记、镇长批准,无特殊情况各线办所有接待要在镇府饭堂就餐。4、各线办的临工工资、摩托车补贴、电话补贴由镇府会计统一开单,各部门按单发放。除特殊情况主要领导批准外,各部门不得

6、以其他名义滥发钱物。5、镇府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由农经审计站人员组成,直接对书记、镇长负责。各线办一律不准设会计,统一由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理或政府指定人员负责。出纳由各部门自行指定,但必须要有一定财务知识。出纳员当天收入,当天入帐。库存现金不能超过1000元,所有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帐户发生,不能够坐收坐支。收款发票、银行支票统一由会计专管;出纳员凭有效支出报销单据,支出单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以及注明用途,然后到会计处开现金支票,不能未入帐、未审批就先支出。各项借支一律要经书记、镇长批准。每月5号前要将上月收支情况

7、如实报送给书记、除尘滤布镇长。6、镇政府和各部门不能使用白头单或一般的收据进行结算。对外要有正式票据,对内的要有财政发票。同时,各部门除镇政府规定设立的帐户外,不得另开设其它帐户,更不能够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7、镇府不定期对各线办财务制度进行抽检,对违反规定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将扣罚奖金、调离岗位或停职处理。三、水电管理制度要节约用水、用电,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要爱护好。在镇府大院以及镇府电网范围居住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用电由其本人负责电费,每月抄表一次,由党政办负责收取电费,计价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大院外的部门由部门自己

8、解决。四、学习培训制度镇府干部、职工凡参加上级会议及由组织或上级安排的业务培训、学习参观、函授等费用,除组织、人事、宣传、团委、妇联、纪委、监察、党校、人大、侨办、科协、统计、档案等部门经批准由镇府负责外,其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决,并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五、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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