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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授权并经省安委会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承担本单位目
3、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省安监局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考核。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第四条目标制定依据
4、。(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第五条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基本分为100分。(一)控制目标(5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1.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一般、较大及重特大事故起数等。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事故率。(二)工作目标(50分)。工作目标为
5、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目标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由省安监局分解下达。第六条目标分解。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要将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省安监局备案。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第七条目标监控。省安监局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
6、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第八条检查与考评。(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5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次年2月上旬前,省安监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形成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
7、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第九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50分。1.伤亡事故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下达指标数的企业,该项考评扣20分。其中,事故率等单项指标突破下达指标数的,每突破一项该项考评扣5分。2.一般事故。基本分10分。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责任事故的企业,每发生一次,该项考评扣5分。3.较大事故。基本分为20分。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8、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每发生一次,该项考评扣10分。4.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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