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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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总贝I]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县城区。第三条临县城市管理中心,有相应的委托执法资格,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临县城市管理中心受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城市管理中心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警察大队是由县公安局派驻县城市管理中心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警察队伍,接受县公安局和县城市管理中

2、心的双重领导。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中心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第五条城市管理中心实行专业人员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城市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监督和举报,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处罚。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第六条临街建筑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的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和美观,对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实施应及时修整或拆除。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

3、十条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户及外墙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别字,同幢楼门店广告牌匾原则上要做到两齐一平,规格要符合要求;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形整洁美观,定时清洗整理,保持完好。第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建设部门规划,城市管理中心批准。经批准设置的

4、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并保证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交通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射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审定的位置、规格、内容和时间设置。到期的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

5、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条)第十一条经批准利用汽车车厢外设置的广告,须保持整洁、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在市区设置自行车存车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按私占便道处理。(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城区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设置线路必须经建设部门审批,做到整齐有序、统一美观,严禁乱拉乱接,影响市容。主次干道要实行揽线入地,净化城市空间。第十四条城区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

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五条城区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必须悬挂标牌,围栏作业,临街建筑围栏要美观大方且高度在1.8-2.2米之间,场内材料堆放整齐,工地进出车辆的道路要事先硬化,避免车辆上路带出水泥,严禁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或堆放建筑材料等。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下水道,生活污水不得外溢,渣土必须及时清理。临街施工单位要经常保持工地周因运土、进料造成抛撒的要及时清理。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

7、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区主次干道环境卫生由环卫单位负责清扫、清运、保洁;城区所有单位包括广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区单位要在院内自行设立垃圾桶或垃圾池,临街门店或居民要自备污水桶、垃圾桶,每日晚8:00至次日早6:00将垃圾送到垃圾集中点。所有经营摊点应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并负责摊位周围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无卫生设施的临街门店及摊点一律不得营业。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居民必须足额缴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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