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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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吴小勇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对税收和税法的基本概述有所了解,掌握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了解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是税收征纳实体法、程序法;难点是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教学时数: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税收的上述定义说明,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

2、,实现公共职能;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又必然带有强制性;税收活动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税收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杠杆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耍工具,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能冇效运作,公共物品也不能冇效供给,国家也将难以存续。正因如此,税收有着非常重耍的地位。(二)税收的特征税收的特征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而表现出來的、反映税收本质的征象。出于税收的特征反映了税收与其他事物相区

3、别的本质特点,是对税收概念的解析和深化,且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概括税收的定义,因而始终很受关注。对于税收的特征,一直冇不同的概括。例如,有许多学者把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这种概括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特征,但是,税收的“三性”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不能作绝刈■的理解。事实上,在上述有关税收的概念中,已经反映了税收的特征,对此可以做以下概括:1.国家主体性。即在征税主体方面,国家是税收的主体,征税权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來具体实现;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税收的国家主体性特征非常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其他特征的形成。2.公共目

4、的性。即在税收的目的方面,税收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耍的资金来源,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架、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为此,税收必须根据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依法普遍课征,但它并不具有惩罚性,因而与罚没收入是不同的。3.政权依托性。在权力依据方血,税收须以政权为依托,它所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或称所冇者权利。曲于税收收入实际上是资源从私人经济部门向公共经济部门的强制转移,只有以政权为依托才能有效实现。因此,它与作为财政收入的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等有着明显的不同。4.单方强制性。在主体意志方面,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但

5、税收的实效要取决于主观与客观是否能够相统一),因而具有单方强制性。税收的这一特征使其也区别于国冇资产收入等非强制性的财政收入。同时,曲于单方的强制性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征税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u5.无偿征收性。在征税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即国家征税既不需耍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事后向各个纳税人作直接、具体的偿还。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私法上的等价冇偿的交换关系,同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其可能消费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亦无直接关系。因此,就貝体的、特定的时空而言,税款的征收是无偿的。税收的这一特征可以使其与规费收入相区别。6.标准确定性。在征收标准方血

6、,税收的征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索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冇标准确定性或称固定性的征。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税收法定原则的普遍采行、征纳双方的合法权利的均衡保障等,都与税收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税收的上述特征,实际上是税收概念的进一步深化。在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中,实际上已经涉及税收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密切关系以及税收与法律的内在联系,这是学习和研究税收与税法问题的而提和基础。二、税收的分类税收的分类也是税收原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税收如何分类,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税收体系和税制建设,也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执法和法学研究。对于税收究竞应当如何分类,门亚当•斯密以

7、来,许多学者就一直在研究,并形成T“税系理论”。由于税收体系是曲税种构成的,因此,严格说來,通常所说的“税收的分类”应当称Z为“税种的分类”。在税收理论上,对于诸多税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现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略述如下:(一)直接税与间接税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人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即屈Z。凡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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