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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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一篇文章屮,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2、类合同请求权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5、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8、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近现代

2、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儿,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白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

3、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具体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最为多见,也就是

4、合同。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财产请求权,况且,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里我们归纳为第四大类身份上的请求权。财产行为上的请求权(一、二、三类请求权),身份行为上的请求权(第四类请求权)可以构成对利益进行变动的合法原因或请求,应该予以优先考察。无因管理虽对他人利益进行了干涉,但由于其是为了他人利益,所以排除了不法性,紧随其后进行考察。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接下来就是有关支配权的三大类请求权:

5、六、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七、支配权保护请求权;八、占有保护请求权。支配权是人对利益的直接支配,一般不假他人Z手。但在他物权、共有、相邻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屮,除了对物的利益的享有,还有支配权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就是基于支配权内容的对内的协调机制,既区别于传统的支配权保护请求权,也区别于侵权赔偿请求权。紧接着是第七人类请求权,就是支配权对外的保护机制,为了恢复支配权的圆满状态的保护请求权,以物上请求权为典型,人格权的规定比较周全,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支配权保护请求权是自身的保护机制,类似屮医疗法,依靠自身机

6、制恢复健康,不同于侵权保护的西医疗法。第八类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状态,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穿着这层外衣就受法律的保护,即使非法占有也受合法保护,任何人不能用私力把这层外衣脱下,否则就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第九类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当绝对权遭受不法侵害后,赋了的债权法上的保护。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无法律上的原因,侵权的利益变动仍然存在法律的规制,只不过是否定性的评价,所以侵权应该在先进行考虑。第十类是不当得利,有点类似兜底条款,发生不当的利益变动之后,基

7、于術平的思想,返还该不当得利。大体上来讲,十类请求权以静的归属和利用为轴心,合法原因的变动及其请求在先考察。排除不法性的无因管理紧随其后,支配权自身的对内、对外及其外衣居中考察,不法的侵害和不当的变动在后考察,构成了一个层次清晰、逻辑自洽、涵盖民法大部分领域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二、排序的具体阐述(一)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请求权,一种是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瑕疵担保请求权等。优先于无因管理的理由:无

8、因管理成立的条件Z—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成立无因管理Z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管理人和本人Z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在成立无因管理Z后,如果对相关事项已有约定,也就转化为了合同上的请求权。优先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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