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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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启迪煤矿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矿难,人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矿难会屡禁不止?很多人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我国煤矿安全主产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技术落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所致。相比之下,美国煤矿安全却好很多,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来逐步的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美国的矿业生产中有着完善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基本都是围绕着煤矿安全生产的,美国从1891年国会通过笫一个管理矿业安全的法规至今已经出台了十多部法律,安全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可以说已经建

2、立起了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在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比以前任何一部约束采矿工业的联邦法规更全面、更严格。到了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实行监督管理的故高法律。这部法律还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安全检查常年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以上的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以上的检查;二是事故责任追究制,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

3、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会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四是监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监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基于此,在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对矿山工作人员包括经营者的培训作岀详细规定,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培训,矿工每年至少必须接受8小时再培训,每12个月必须接受一次应对危险培训,矿长、工长都必须经州政府一级机关的考核,发给证书才能在本州煤矿任职,而且上岗后每年还要接

4、受再培训,体现了全员培训的理念。随着这一系列具备严谨的规定性和良好的可操作性的法律的实施,美国煤矿生产所造成的人员死亡事故下降到世界最低水平,基本已杜绝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发生。美国的矿业同时还拥有严密的安全监察执法。在这个执法领域里,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独立性,其成功之处为垂直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架构,轮岗式的监管人事制度,雷霆式的监管执法力度,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卫生局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是一个联邦机构,它下面有11个地区办公室和65个矿厂办公室,这些办公室与矿主没有利益

5、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须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矿山安全与健康检查局通过强制性执行采矿业安全与健康作业标准,来实现消除采矿业死亡事故、减少严重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率,最终达到有效改善全国矿山作业条件,降低安全事故的冃标。此外美国在矿难发生后拥有及时有效的补偿措施,为了遏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上升的势头,美国联邦政府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目前,美国99%的工人受到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鉴于工伤保险所

6、针对的是危害严重的劳动风险,工伤保险具有高度的强制性,法律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赔付工伤待遇费用全部由雇主一方负担,工人和国家不负担费用。矿工在生产过程屮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责任在雇主或矿工,雇主都应该依法给予受伤害者经济赔偿,而不因责任问题影响劳动者及家属的正常经济生活。美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启迪同美国相比,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笫一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矿ill安全法》口1993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止矿山事故和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7、。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化起步较晚,立法技术较为落后,并且长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相对于美国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多问题。例如该法的规制对象为国有矿山企业,法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主要是针对这类企业,而如今独立经营、承包经营、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非公有制小型矿山大量涌现,对他们的法律规制薄弱。另外,虽然法律对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虽有规定,但在保障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规定得并不明确,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还有对企业职工岗前教育、培训作了规定,但缺乏对

8、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即便是岗前教育培训的规定也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相关内容、程序和责任不完善。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采用的是“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类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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