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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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作为财务人员,在口常工作中可以说天

2、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2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扌II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

3、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

4、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规定如下: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屮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

5、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屮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屮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小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屈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大家如果去认真读读上述几个文件关于“福利费”的界定,就可以发现其范围是越变越小的:会计核算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

6、扣除范围〉个税免征的范围。对于国税发[19981155号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包含: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这些“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口。而企业从福利费屮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降温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屮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屮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公允价值折合

7、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清楚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者屮关于“福利费”规定的差异,不能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能相互混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福利费”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简单地说免征,具体要看“福利费”的性质和内容。二、实务中一些免征个税的情况其实,如果税务局严格“依法行政”,实务中企业发生很多福利费还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也许是过于严格就太不近人情了,在实务中更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丿J11H在线就所得

8、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执行的,其屮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如下儿点:1、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刀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丿J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丿J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岀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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