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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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和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土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土地交易的服务性工作。第四条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进行。

2、第五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土地交易的服务性工作;(二)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土地交易信息的咨询服务;(三)提供土地交易的洽谈、招商、展销的场地服务;(四)接受委托,依法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土地交易;(五)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的计划、方案和结果;(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土地交易的内容、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应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公布。第七条当事人进行土地交易,

3、应当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交易申请表;(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四)交易双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五)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力机构决定土地交易的文件;(六)土地交易合同;(七)其他必要的材料。将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规划建设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转让房屋而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第七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因抵押、租赁房

4、屋而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土地交易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土地交易申请;(二)审核是否符合土地交易条件;(三)出具土地使用权成交证明书。第十条市土地交易机构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手续中,如发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告知转让双方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转让双方坚持按原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市土地交易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土地交易的当事人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第十二条土地交易后,当事人凭土地交易合同、市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书及有关登记材料,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5、登记手续。土地交易未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内进行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受理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的检举、投诉。第十四条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陈设在显要位置或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市)管理土地交易,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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