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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
2、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
3、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第四条交易品种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一)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二)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第五条监管服务机构(一)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二)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
4、事务。第二章实物交易第六条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七条交易内容5(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
5、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第八条禁止交易的土地(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6、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第九条交易方式(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
7、方式;(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第十条申让资格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一条申让条件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8、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第十二条申购资格(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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