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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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II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排水量和规模;4排水系统;5排水管渠;6排水泵站;7污水处理;8污水再生利用。根据建设部

2、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黎、黄国玎目录1总则1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排水范围22.2排水体制23排水量和规模33.1污水量33.2雨水量4

3、3.3合流水量53.4排水规模64排水系统74.1废水受纳体74.2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74.3排水系统的安全性85排水管渠96排水泵站107污水处理117.1污水排放与处理117.2污水处理厂117.3污泥处置128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201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4、,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1.0.5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1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污水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方针。2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

5、应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3排水工程设施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划规模进行控制。4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20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排水范围2.1.1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范围确定。2.1.2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镇时,应进行协调,统

6、筹规划。2.2排水体制2.2.1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2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2.2.3新建城市、城市新区(新开发区)、旧城的成片改造地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2.2.4合流制排水系统适用于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和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

7、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2.2.5镇、村庄的排水体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宜选择分流制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设施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203排水量和规模3.1污水量3.1.1城镇污水量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城镇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

8、日)乘以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城镇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镇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或由城镇污水量减去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3.1.5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按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3.1.6当规划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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