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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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规划通信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2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通信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分为:1、总则;2、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3、用户预测;4、设施布局规划;5、通信管线;6、无线电通信设施;7、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2、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翔、谢宗阳1818目录1.总则12.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23.用户预测33.1用户预测方法33.2用户预测34.设施布局规划54.1局址布局的一般要求54.2局址布点原则54.3设置标准65.通信管线85.1通信管线布置的一般原则85.2管

3、孔容量规划85.3管线间距86.无线电通信设施106.1微波通信106.2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107.名词解释12本导则用词说明13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4181.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通信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通信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4、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181.通信工程定义与分类2.1.1利用电子电磁等技术手段,实现从一地向另一地进行消息的有效传递的工程称为通信工程。2.1.2通信工程包括电信、邮政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无线电通信等。181.用户预测3.1用户预测方法3.1.1用户预测方法可采用普及率法、用地性质分类预测法。3.1.2普及率预测法是对固定电话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电视用户进行用户预测;3.1.3用地性质分类预测法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重点对固定电话用户进行预测。3.2用户预测

5、3.2.1普及率法用户预测1固定电话普及率宜为70~100线/百人;2移动通信用户普及率宜取70~90部/百人;3公用电话用户普及率宜为1~1.5线/百人;4数据用户普及率宜为30~50线/百人。3.2.2分类用地预测指标1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住宅用户的通信业务需求线按表3.2.2-1估算。其他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2-2的规定。表3.2.2-1住宅最终需求(线)住宅分类二、三、四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通信业务需求线(每户)23~5表3.2.2-2其他用地分类预测标准用地性质线密度(线/hm2)M工业用地50~100W仓储用地10~20

6、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0~50D特殊用地50~100182采用单位机线服务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时,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2-3或表3.2.2-4的规定。表3.2.2-3单位机线服务建筑面积指标(㎡/线)建筑用途行政办公金融商务科研文教体育交通运输邮电商场、饮食农林牧水渔业一对通信线路服务建筑面积10510405080403住宅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不宜小于表3.2.2-4所列标准;商业有线电视用户的建筑物最终需求不宜小于表3.2.2-5所列标准。表3.2.2-4住宅有线电视用户最终需求表(终端)住宅分类二、三、四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有线电视终端需求(线/户)2

7、~34~5表3.2.2-5商业有线电视用户服务建筑面积表(㎡/线)商业用户分类酒店饮食商场其他商业场所娱乐一个终端服务建筑面积208020015040181.设施布局规划4.1局址布局的一般要求4.1.1局址应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4.1.2通信局、所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4.2局址布点原则4.2.1通信局址的布点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通信枢纽、汇接局和端局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通信枢纽、汇接局、端局、模块局应当处于服务区域内通信需求相对集中且方便敷设出局通信管道的位置。3通信机楼应当临城镇干道或临居住区内主要道路

8、设置。4规划新区局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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