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刑法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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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1共同犯罪形式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记性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2罪数形态概念特点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耍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特点: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乂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③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连续犯:指基于同

2、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3数罪并罚,自首,立功(选择题)4累犯:指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Z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适用条件①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②主体条件:犯前罪必须年满18周岁③前后罪均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④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5刑种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

3、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缴纳:一次或分期;强制缴纳;随时;减少或免除。死刑: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范围: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方式: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进行一审,且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

4、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果: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6缓刑:对触犯刑法,经特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当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适用条件:①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②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③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了。7减刑: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5、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适用条件: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象条件)。犯罪分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或有立功表现(应当)(实质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6、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适用条件:①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③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8刑罚的消灭: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

7、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9①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拐卖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

8、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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