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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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设计行为,确保城乡规划设计质量,有效地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城乡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开发区(含科技园区、度假区、大

2、学城等)和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等。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是指运用宏观分析能力和技术经济手段,对城乡建设发展目标和建设空间、时序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调控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规划设计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规划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

3、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规定;   (二)对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的个人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三)监督管理规划设计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监督检查规划设计质量;   (五)查处规划设计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  实行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从事规划设计活动。 第七条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一)有依法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专职固定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单位资历和规划设计业绩;   (五)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六)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规划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申请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乙、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市、州

5、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属及中央在长单位申请规划设计资质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  取得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审批发证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规划设

6、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省外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规划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非以城市规划设计为主业的单位,申请规划设计资质时,其规划专业和主要配套专业的技术人

7、员不得重复申报其他类别的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所属的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聘用其他单位下岗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征得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聘用其他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实行规划设计资质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工作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审批资质的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审批资质的

8、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和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规划设计任务,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规划设计活动。规划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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