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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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裁判要旨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一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为准,在没有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法官可依据付款情况及其他事实,运用民事推定确认履行合同的情况。案情2005年12刀,原告冋归线公司与被告亚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亚龙国际大厦”项目委托企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大厦进行企划推广,服务费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三天付款2力元,2006年1月20日前付款1万元,同年3月20日前付款1万元,后两次付款的前提是原告己按被告要求完成相应服务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见合同附件,以被告书面签字确认为准。此后,待被告开发的大厦销售满150套后付款

2、2万元,销售满250套付款2万元。合同约定原告需完成十二项工作。履约期间,被告于2006年1刀4日、2刀22日、4刀17日、2007年5刀21日,向原告付款人民币2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此后在原告催讨中,2008年1刀7日,被告以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七项义务为由,发函给原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诉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4万元。裁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在于:原告是否按约完成合同规定义务,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合同款。被告认为,原告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七项工作,双方也均未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原告

3、未能提供被告的确认签单,但被告己付款的时间、金额基本与合同约定的前四期付款金额、时间阶段相吻合,销售情况也已达到并超岀了涉案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而原告现要求被告偿付的余款人民币4万元实际是以完成一定数量销售为付款前提的最后两期付款,因此,应该可以推定被告付款的事实条件已经成就。浦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捉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006年1月20日前,亚龙公司支付回归线公司1万元的前提是回归线公司已按要求完成和应服务内容,以亚龙公司书面签字为准。现亚龙公司已向回归线公司支付了该款,表明其已确认回归

4、线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且合同约定的期限至2006年11月30日届满,而亚龙公司提出冋归线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形成在2008年1月7日,期间未曾就履行事宜向回归线公司提出过异议。亚龙公司上述行为表明其已经确认回归线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二审法院驳冋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涉及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民事推定是一项确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法律技术,它依据事物间的高度盖然常态联系,以现存的事实为基础,推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根拯法律

5、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可以视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推定的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律事实并非像教科书上所列得那么清晰和确定,法官更多面对的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科学、正确地运用民事推定查明法律事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路径和方式。民事推定适用的条件有三:一、基础事实的存在作为民事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除了法院已知或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之外,其他都应由主张该基础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当事人如果没有举证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基础事实,那么推定便无从适用。推定的适用,仅仅是免除了一方当事人对

6、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没有免除其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这一事实双方已确认。这是本案适用民事推定的前提和基础。二、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Z间具冇高度盖然性的关系所谓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Z间盖然性联系,是指我们在运用民事推定的过程中只能作出可能性的法律判断。当然,不是任何一个盖然性关系都可以适用民事推定。基础事实所导出的可能性如果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那么就不能轻易地适用民事推定。因为在可能性小的情况下,法官轻易作出推定便失去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也不能使双方当事人信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从基础事实产生

7、推定事实的可能性不具有一般与个别的通常关系时,法官不宜适用推定,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败诉责任。木案中,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证据,但是根据被告已经向原告分四次给付6万元的各时间节点,结合合同对付款节点的具体约定,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法官可以作出原告实际上已经对被告全部履约完毕的事实推定。三、适用民事推定应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首先,待推定案件事实并非原告不能举证,而是根本无法或难于举证,即使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明活动也无法进行,法官采用司法推定可使当事人从证据困境中解脱出来。从本案来看,

8、原告确实无法提供其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已经得到被告确认的证据;其次,民事推定应实现诉讼经济原则,达到最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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