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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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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价值【摘要】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有四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有助于推进和谐司法建设;三是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四是有助于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关键词】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基本价值【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民事习惯,指的是基于伦理道德、民风习俗及地缘、亲缘、血缘等形成的,并在长期社会实践中习得的、具有一定约束力且为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乡土社会里,民事习惯与国家法律相似,在维系和调适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有助于规范法官
2、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官的基本权力,也是审判权的重要体现。从法的运行规律来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根据实际需要来行使这项基本权力。从概念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属于“舶来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随着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深入而渐渐形成了具有了共识性的解释,即指“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时,以价值评价为核心在多种可能的备选答案中进行合法并合理地选择的权力”。通常说来,作为一种基本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正义、公正、正确这三项价值考量和要求,体现着法官作为一项职业所应具有的基本操守和素养,对
3、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维系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将失去存在的价值。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曾给出过这样的形象解释,他说:“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只能是一种有“边界”的权力,只能在理性和审慎的态度下行使,任性不得、随意不得。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不仅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一种可能和参照,也构成了一种监督和限制,二者相
4、辅相成,不能不说是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限制,针对的就是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多数情况下须引入民事习惯才能加以解决的这样一种审判实践。只有这样,案件裁决才能合乎法规、合乎情理,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沦为个体谋得私利的工具。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有助于推进和谐司法建设和谐司法是一种新的司法理念,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良善司法,与当前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何谓和谐司法?“具体来说,就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司法的主体和客体、理念和机制、秩序
5、和环境、权力和权益等各种要素的平衡、统一、健康、协调的理想状态。”如果做一些细分,和谐司法就是具有“正当行使、顺畅运行、充分保障、普遍认同”等这些基本内涵。当前,大力推进和谐司法建设,可以密切党群关系,也可以完善和健全符合中国传统和现实的司法模式,还可以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无论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言,都提供了诸多正能量。司法实践中,如果忽视了地域差异、风俗差异等因素而一味注重“引经据典”般地套用法条而否定民众普遍遵守的习俗惯例,司法裁决就不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国家法“
6、缺失”的某些环节,民事习惯起到了很好的“填补”作用。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既充分尊重了法律的权威,也认真考虑了法律之外“道德、情理”等因素,能够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体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需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对正义的追求我们往往执着于“理想主义”。但这在现实中一定程度上需要让位于“现实主义”,只有这样能让司法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更多地彰显和谐司法。鉴于此,民事习惯表现出来的良好的人文精神和社会意识对于和谐司法的实现有着有益的参考价值。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有助
7、于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基本价值在于协调不同利益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调适社会秩序,离开法律谈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非常荒谬的事情。因此,法律应当具有权威,也必须具有权威,这是法律维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换言之,“当法律权威处于正常状态时,其实质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其表现就是法律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法律所确认的各方面秩序得到维护”,现代社会才不会失去基本的秩序规范。法国大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这句名言告诉世人,法律权威是通过人民的意志表现出来
8、的。因此,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一切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要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路径有很多,但其中一条就是要认真顺应主体社会生活的权利要求,让民众对法律保持应有的信仰和尊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对于法律而言,无论其初衷多么美好,如果无法行之有效地实施,无异于“束之高阁”的祭器,势必严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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