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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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文本)(2005—2020)杭 州 市 民 政 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适应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杭州实际,编制本规划。第2条 本规划适用于杭州市区所属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确定道、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台、站、港、场及其他大型、突出、标志性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的依据和规范。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以构

2、筑本市科学合理的地名体系为目标,增强地名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体现杭州特色,方便社会使用期。第4条 规划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范围,为杭州市八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主三副六组团”,以及市区范围内的郊区(即其他小城镇和农村)等,总面积为3068平方千米。第5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03-2006年远期为2011—2020年第6条 规划目标近期: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完成地名分区规划;建立全市地名即时更新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共发布系统,提高社会咨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公示

3、、论证、审批、公告制度;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其拼写符合国家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完成符合调整条件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专业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远期:市区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地名体系。第7条 规划原则与城市规划同步原则。充分体现地名规划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配套和协调作用。整体性、系统性和连贯性原则。提升和加强城市地名

4、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形成科学布局与合理组合的地名系统。地名可持续发展原则。继承与创新结合,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所定地名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长期稳定。体现杭州特色原则。反映杭州的自然与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词义贴切,并具明显的指位功能。强制性原则。通过长期努力,实现地名的有序管理。第8条规划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4、《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5、的通知》(民发[2005]65号)。5、《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6、《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7、《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8、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及各相关规划。9、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通名专名的使用规范第一节 地名通名的使用规范第9条 地名通名语词要简约、通俗易懂,与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选用新产生的通名须通过严格论证,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第10条 按地名通名的规范用字条

6、件,使用相应的通名,不允许随意更改或与其他类别通名混用。除主城区和萧山、临平城区外,其他地域范围内现有不符合本规划地名通名使用规范的,须在建设发展中,有计划的逐步纠正、理顺。第11条 道路通名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下(含隧道)、地面和高架等交通道路。道路通名,分为:“大道”、“大街”、“街”、“路”、“巷”、“弄”;“高架路”、“隧道”、“地铁”、“轻轨”等。2、地面道路通名等级分三个等级:大道(大街)、路(街)、巷(弄)。3、地面道路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应遵守统一的道路通名等级划分规定。主城区和萧山、临平城区以稳定为主,道路通名维持现状;新建城

7、区内的道路通名须统一。允许有控制地使用“大街”、“大道”作通名。4、地面道路分段原则“大道(大街)”长度在10千米以上,新建或拟调整的“路(街)”长度在4千米以上,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码的需要进行分段。走向相平行的道路的分段,采取统一的相交道路为界;主城区内原已分段的道路维持现状不变;对确需进行统一调整分段的,应从实际出发,逐条提出调整方案。第12条 居住区通名1、居住区通名按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20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分三个等级,可以选用“住宅区”、“小区”;“苑”、“里”、“园”、“庄”、“坊”等;“庐”、“舍”、

8、“宅”、“楼”、“邸”、“阁”、“轩”、“庭”、“府”、“榭”、“墅”、“湾”、“筑”、“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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