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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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离开了强制措施,很难正常进行和达到预期目的。如何依法适用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把握好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尺度,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tr丁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也无统一的法律对其各个方面进行规范,而是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法律己经明显过时,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导致部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杂乱无章,相互冲突,脱节,其功能和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距离依法行政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还明显地存在

2、着依据不足、程序混乱等严重问题,不仅不利于公平、公正执法,更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救济。本文对立法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一、立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主体和权限混乱。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较为广泛地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而对于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何种事实行为才能实施强制,给予何种程度的强制措施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解释。(-)规制的内容不合理,名称使用不规范。首先,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规定有相同的名称但实质意义不同,或拥有不同的名称,但实质意义相同;不同的法律针对同一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不一致,将会使执法显得无所适从。其次,立法内容相对滞后,

3、不能满足警务实践的需要,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面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下,新情况,缺乏对应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规定没有更新,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足以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无法跟紧代的步伐。(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边界缺乏清晰的界定。立法中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有些方面还不够明确、统一。一是没有划清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区别与联系前面己经论述。二是没有理清与行政命令Z间的关系。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一般法律原则)要求行政和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方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命令的本质在于为相对人设定

4、义务,虽然大多数行政命令具备即吋性特点,但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具有明显的区别,行政命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常常将强制措施作为…种辅助手段。(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过于简单,内容空洞,无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程序止义是实体止义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的公平、合法才能保障实体的公平、合法。首先,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制度立法过于简单,对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提出、审批、决定和执行等具体操作步骤规定的比较简单。立法上更多的是注重实体上的规定,程序性方面的规定极其缺乏,尤其对于即时行政强制措施在特殊的实行条件下,应规定适用其特殊的程序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救济程序。其次,强制措施种类繁多,但

5、程序内容缺乏,或程序规定比较片面,缺乏可操作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然对部分公安强制措施作出了规范,但大部分没有涉及,公安实践中常以内部规定的各种办事手续自行代替。再次,程序形式分散,无系统的规定,零星的掺合在有关在庞杂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中,给适用带来了不便,从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遵守。最后,现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领域没有详细规定听证、告知、中辩、陈述等程序,国外立法发达国家中行政强制程序核心的告诫制度,作为国家民主法制、公民基本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却没有相应规定。针对•些具体强制措施的执行,立法吋较少涉及程序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一些紧急强制措施

6、,既无必要的程序限制,也无严格规定其实施条件的标准,多由警察自由裁量决定行使,且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救济程序,极易导致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及滥用。(五)立法中缺乏人文关怀,不注重人权保障。传统立法观念往往把强制措施当作实现行政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而强化公安行政职权,导致公安机关为盲目追求行政效率,尽快达到行政效果,不惜以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选择较为严厉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必然严重,后果甚至是不可换回的,公安机关在适用较为强烈的行政措施前,应慎重考虑,选择以最小的伤害方式达到最佳行政效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安行政管理任务的实现

7、,但其价值取向应始终以保障基本人权为一前提,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中应更多体现人权精神,应更多考虑在相对人权利得到最大保护的基础上,使行政目标得以实现。首先应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权,防止法出多门。一是做到与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对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权,应明确其授权,保持法制统一,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效率,克服法律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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