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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辩护律师“三权确立”对反贪查办案件的影响及对策浅析辩护律师“三权确立”对反贪查办案件的影响及对策[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即通常所说的律师的“三权”O该“三权”对反贪查办案件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血对挑战,反贪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想办法,谋出路,使反贪工作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利剑”和“拳头”。[关键词]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7-086-1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
2、诉讼法》正式实施。《刑诉法》的主要亮点体现出对人权的保障,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增加体现了对苴人权的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确立从一个侧而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增强。但辩护律师“三权”的确立对反贪查办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律师“三权”确立对反贪查办案件的影响《刑事诉讼法》新增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条款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固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律师权利的增加,这些新增内容会增强或者“纵容”犯罪嫌疑人规避犯罪事实或者避重就轻的意识。特别是
3、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及辩护律师权利的增加对反贪案件最大的挑战和影响之一:可能导致对已取有罪证据证明力变化(职务犯罪证据的易变性)及未取重耍有罪证据的无法调取或丧失。制度设计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错,这是民主和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宪政原则。但是如果缺乏了对人性“恶”的防范制度设计,可能会导致很多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进而失去法律在人们心目应有的位置。面对这种尴尬的形势,我们只能说,反腐要治标,也耍治本,但治标要为治本争取(赢得)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
4、权,即所谓的律师“三权”。辩护律师“三权”在律师最大限度追求胜诉权目的引导下,常使他们徘徊和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从另一方面说,对反贪查办案件特别是收集、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翻供等带來影响。面对矛盾和困难,反贪部门和反贪干警要挖掘自身潜力,认真分析查办案件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立足现实,积极想办法,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发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正能量”O二、主要对策一是要建立科学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观念和模式。过时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侦查观念要坚决摒弃。一吓二哄三熬的方法在当今的职务犯罪的
5、侦查中往往会陷入被动且出力不讨好的局面。要坚决树立合法、规范、高效的侦查理念,特别要将查案的重点从以往的“由供到证”转为“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办案模式上來,把真功夫用在“初查”上,把查案的“重心”前移。辩护律师的“高调”介入,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运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也会成为他代理对象的“侦查人员”,对一些关键证人取证、重要物证的收集,甚至对一些重要证据对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进行“点拔”,以此对抗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二是注重提高查办案件的素能。基层反贪队伍面临断层的问题。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年轻有精力的人才
6、越來越少。加强反贪队伍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要统筹安排,注重侦查人才的梯次培养;另一方面要注重培养综合性人才。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倒逼应用技侦手段提上查办案件的日程刑诉法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条款有了明确规定。加Z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高智商,贪污贿赂的隐密性,便捷快速的通信手段,FI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等等,让传统的侦查手段有些捉襟见肘,甚至使办案人员有面临违法办案的风险。《刑诉法》的修订将倒逼着反贪技侦手段的不断完善,包括手机、电话的监听、定位;秘密监视、跟踪、录像,甚至特情的使用。四是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
7、、律协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辩护律师监督。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辩护人或辩护律师有故意串通作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违法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要坚决向公安或司法行政、律协等部门反映,坚决从行政上、法律上严惩违规违法律师,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不良律师黑名单。五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限制、延迟律师的会见权,为突破案件争取吋间。在一些案件有可能扩大战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灵活运用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尽量减少辩护律师利用“三权”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8、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吋。该条款,如果运用得当,与看守所、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好后,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延迟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从而为办案人员突破案件争取吋间。《刑事诉讼法》对反贪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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