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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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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会见权扩张对反贪工作影响摘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是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专门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反贪局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2012年3月14日,第H"—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辩护制度、特别是拓展了辩护律师会见权,这对反贪局现有的办案模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关键词: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侦查新刑事诉讼法一、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人了解案情进而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犯
2、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是第96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行受贿案件,现有的办案模式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侦查工作的开展将受到巨大阻力。考虑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总想通过各种手段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串供等,以达到逃避
3、法律制裁的目的,侦查机关往往会充分行使上述权利,这些限制使得律师会见权的行使难以得到保障,会见安排不及时、会见效果受影响等情形非常普遍。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会见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赋予辩护人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二,明确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条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
4、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三,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提供的具体法律帮助,即可以了解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扩大了律师会见时了解情况的范E第四,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意味着律师享有独立会见权。第五,明确规定了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方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种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二、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对反贪工作
5、的影响第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面临挑战。近年来,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趋少,行受贿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对于行受贿案件,特别是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反贪局一直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立案侦查,如果案件涉及书证,再根据行受贿双方的口供调去相应的书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对于普通的行受贿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批准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限次数,不被监听。这一方面加大了侦查员获取口供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侦查员固定口供的难度,增强其
6、抗审的心理素质,翻供的情况会层出不穷。甚至,辩护律师可能会在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问题上,“点拨”犯罪嫌疑人,影响案件顺利侦查。第二,窝案串案查办难度增加。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规律正从单一化向多元化演变。群贪群腐现象严重,窝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通过“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机制,查处窝串案,已经成为目前反贪部门最有效的办案方法。窝串案、案中案顺利查办的关键就是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的保密。但是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显然会打破以往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由反贪部门独享的封闭局面。律师很可
7、能会比侦查人员先行接触涉案相关人,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从而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导致案件保密期限缩短,打乱反贪部门的整体部署,以致深挖工作无法开展,增加检察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三、反贪部门的应对策略第一,消除敌对意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扩大辩护律师会见权,改变了反贪部门在侦查阶段原有的优势地位,是刑事诉讼法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结果,能够促使侦查机关拓展侦查思路,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与侦查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职
8、责不同。反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转变观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研究应对方法,适应侦查工作的新需求。第二,要加强初查,注重书证。初查是立案的前提,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反贪部门要转变以往重侦查轻初查、口供至上的侦查理念,抓重点、抓书证,有效运用查询、询问、勘验、鉴定等手段,依托侦查信息平台,收集涉案人的背景信息、财产情况,尽可能查清有关的犯罪事实及调取案件外围的大部分证据,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案后的侦查活动中占据主动地位,才能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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