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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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浅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完善【摘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一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该权利旨意味着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之时,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批准从而启动重整程序。有必耍论证法律赋予该权利的法理依据,并阐述其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对重构和完善该权利提出建议。【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院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是指rti于债权人意见不统一,重整计划经多次表决后未能通过,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由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该计划进行强制批准的权利。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理依据根据法理学的观点,法律赋

2、予一项权利是需要存在一定法理依据的。那么法律赋予法院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依据在哪里呢?汤建维认为该权利的基础在于:如果个别表决组未能通过而导致整个重整计划草案不能顺利执行,这显然无法满足拯救破产企业以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1]法律赋予该权利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干预,避免个人意思自治的滥用。(一)强制批准权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企业破产法》调整的破产关系更偏向于微观领域,理应注重效率原则。有学者曾经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分析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认为民商法在微观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初次分配中发挥第一位或至上的作用,应当实

3、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经济法在宏观领域、计划配置资源方式、再分配领域发挥着第一位或至上的作用,应当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2]笔者对此持认同观点。当重整计划未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谈判出现僵局之时,我们就需要法院的介入。否则就会造成程序上的拖延和时间上的浪费,同时也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只会讣具有再生希望企业重整成功的几率越来越小;我们赋予法院强制批准权,就可以让重整程序继续向前,避免重整程序陷入停滞不前,缩短了重整所需期限,节约资源和成本,让企业可以尽快开展业务,把握发展商机,获取最大的利润和价值。这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将效率作为

4、《破产法》第•价值取向;另外法律设定一系列的特定条件以保障各方利益,这个角度乂体现了兼顾公平原则,将公平作为《破产法》第二价值取向。(二)强制批准权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标志着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发牛转变,由个人木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由单独利益向多元利益转变。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吋,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3]传统理论认为,法院应当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居中裁判,司法权处于被动性,很多学者均将此视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一大

5、区别。①但是司法权的被动性“更多的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4]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对司法权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不应继续在传统理论下“苟活”,在功能上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和调整。法院既是重整案件的审理者,乂是重整程序的监督者,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组织重整程序的正确实施、引导企业重整的顺利运行以及协调私权木位和社会本位方面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应担当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5]罗马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的公共权力配置和公共利益分配等国家和社会的基木制度,而私法主要调整个体之间的利益和平等关系,私

6、法更多的体现在适应性,要求其能够及时适应社会生活,在私法领域,应当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赋予法官较大余地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在公法领域,应严格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的谦抑性,因为公法一般都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公民权利问题,例如在刑法领域,立法者就极力限制法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的度,刑法上的刑罚一般都是规定了该犯罪处罚的上限年数和下限年数,只允许法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结果和社会影响來决定具体处罚年数,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刑法条文继续细化,进一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破产法作为商事法,主要属于私法范畴,应该给与一定的司法能动

7、性,而法院的强制批准权恰恰就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三)强制批准权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现代法理念经济学认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自然人,理性人在行为Z吋会考虑到一个“成本一收益”分析,每个人的理性行为是否一定会有利于社会发展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每个人都将自己的股票套现,对于个人來说是理性行为,但这会让整个证券市场崩溃,引发经济动荡。法经济学家将此观点引入到法律制定之中,导致法律制定基本原则的重大转变。现代法观念下,立法者将和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私法制定的基木原则。《企业破产法》涉及到社会众多企业的消灭和重纶,其中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它们的

8、设立和注销会影响到大部分公民的利益,所以仅仅关注个体利益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赋予法院强制批准权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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