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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5年01月19日11:19宜府发(2003)1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山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现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四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屮
2、心城规划区,包括屮心城市区、近郊区以及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宜春市屮心城规划区范围包括三部分: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湖山的下乌山,南庙的十亩里、邮桥,下浦的三五水库一线;西至湖山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及春台乡的管辖边界线;北至春台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马王塘工业园区;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
3、25平方公里。规划区总面积约为174平方公里。在上述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各类规划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规划方案应广泛征询专家和群众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建设局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的制订、实施和管理。袁州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及规划区内乡镇(场)应服从和协同
4、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所辖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与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山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否则,计划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
5、门申请用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地址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冃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冃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书;外资项目须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地带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书。二、定点。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耍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
6、规划管理部门下达定点通知。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点后,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范围,并提出总平面设计要点,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总平面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义务:一、在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二、在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上地,用
7、地单位应承担该地段道路用地10米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第十二条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M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在使用期间如国家建设需耍,由批准单位无偿收回。第十三条老城区及规划近期改造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单位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规划
8、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第十七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山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的土地进行建设。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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