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相关税务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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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一、概述围绕投资人(企业法人),向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进行投资并収得投资收益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搜集资料,提炼资料并归纳(本文二、三)和总结(本文六)。相关法规条款摘录参见附件一,法规原文及专家解读案例资料等详见附件二。1.阐述的维度:>居民企业VS非居民企业(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屮的定义):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主要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且主要管理机构不在屮国境内,但在屮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虽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屮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股息红利所得VS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指投资持有过程中的分红派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利得。2.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法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所得税相关的部门规章等。>营业税S《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相关的部门规章等。>印花税*:转让合同均应缴纳,税率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实行单向收取(卖方),税率为交易额的千分么一。>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相关规定。*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注:印花税较为简

3、单,下面不做展开二、居民企业投资涉税1.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一(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収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居民企业的投资如符合下列条件:>居民企业z间一一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4、直接投资一一不包括“I、可接投资”;>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则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J1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5、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一一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収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吋,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屮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以实际转让收入扣除该项投资成本及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被投资企业税后留存收益不允许自转让收入中扣除。三、非居民企业涉税1.股息红利所得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収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参阅本文二、1)。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属于免税收入。(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収得的投资收益不在免税范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収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來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

7、及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一(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和《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计•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IhEK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优惠税率执行。代扣代缴的规定: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屮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

8、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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