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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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5-9阅读次数:1166)建保(2011)1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二O—一年五月六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第二条本导则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工程。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第四条本导则的规定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

3、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第八条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第十

4、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适合人居要求并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1)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环境宜居、就业方便的区域。(2)应结合产业布局,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期投入使用,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第十

5、二条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第十三条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的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不应建低层住宅。第十五条大型居住社区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注重城市设计,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

6、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第三章建筑设计与标准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第十八条本导则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第十九条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第二十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7、行。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可按下列建筑面积分类表选取。套型分类30型40型50型60型建筑面积(m2/套)30〜3940〜4950〜5960〜65使用面积(m2/套)19〜2526〜3536〜4748〜53居住空间(个)1〜22〜333〜4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一)卧室:双人10m2,单人6m2o(二)厨房:4m2o(三)卫生间:3m2o廉租住房可根据功能需求作适当调整。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o第二十四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

8、,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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