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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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

2、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二章选址

3、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1)环境适宜人居;(2)公共交通便捷;(3)生活设施便利;(4)地质条件安全;(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第十条鼓励在道路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

4、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第三章建筑设计与标准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第十三条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II型、III型,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II型为主。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表1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

5、、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套型模式家庭结构人数单身家庭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Ⅰ型1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1○2双人卧室+起居、餐厅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Ⅱ型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Ⅲ型4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4○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5○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第一十五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十六条保障性

6、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一)卧室:双人10㎡,单人6㎡。(二)厨房:4㎡。(三)卫生间:3㎡。第一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第一十八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第一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第二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

7、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第四章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倡导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燃气、电讯等设施设备,并分户设置水表、插卡式电表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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