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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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为深化住房保障制度,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和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住宅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本导则规定,农村征地安置住房建设可参照本导则有关规定执行。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

2、镇居民家庭(含个人,下同)配租配售的住房。向城镇居民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向城镇居民家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本标准所称新建、改建和配建,分别指独立建设的保障房住区或改造而成的保障房住区。1.0.3本导则为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应当综合考虑-39-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对建设标准带来的影响。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节能、

3、环保、安全和耐久性等方面的综合性能不应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标准。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2术语2.0.1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按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以下简称住区)。2.0.2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保障性住房小区指由单一或多种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供住房保障对象居住生活的居住小

4、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保障房住区)2.0.4廉租住房-39-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1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户型分为成套型

5、和宿舍型。2.0.2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2.0.3限价商品房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2.0.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对被征收(改造)住户进行实物安置所建的住房,包括零星分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2.0.9保障房住区规划-39-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按新建、改建和配建特点分别制定的保障房居住

6、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0容积率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2.0.11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2.0.12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2.0.13套(户)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14居住空间指卧室和起居室(厅)。2.0.15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一般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过厅、起居室、内走道、阳台、壁柜等净面积的总和)。2.0.16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7、2.0.17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2.0.18套型建筑面积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39-3住区选址3.0.1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完善城镇生产生活功能、集约使用城镇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小区(简称保障房住区,下同)应当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较成熟的地段,为入住居民提供生活上的方便。3.0.2保障房住区与各类城镇污染源的安全卫生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0.3保障房住区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选

8、址,并符合以下要求:1、方便群众居家生活、就学、就医等的城镇区域。2、住区周边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3、住区出入口距公交站点(包括规划站点)的步行距离宜在500米之内。3.0.4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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