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村集体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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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盐都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近年来,我区农村红白喜事等各种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逐年增多,由于加工操作场所不固定、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省、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范。一、农村集体聚餐的概念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由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上门承办或加工的各种餐饮活动。二、农村集体聚餐制作的基本要求(一)用于烹饪加工的场所应远离旱厕、畜禽圈舍、垃圾堆(池、桶)等污染源,并事先做好环境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要有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饪加工、备餐等专间或场所。(二)农村集体聚餐的制作应使用市政管网水,无市政管网水供应条件的地区,使用自备水源的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3、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三)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购食品及原料应查看供应商是否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索取送货单、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并记录采购信息。(四)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和原料:1.腐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可能受到农药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等;2.自行采摘的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野生菌类,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3.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

4、标志(食品安全认证标志)的,或品名、配料、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五)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并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等物品隔离;易腐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六)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和设备,用于加工食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应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饮具和工用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七)制作农村集体聚餐的工作人员应当着清洁的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

5、安全的症状的,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制作。(八)食品及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家禽、水产品等动物性食品的剖杀、清洗应和蔬菜的整理、清洗区域分开,清洗后分别用容器盛放。(九)慎用豆浆、四季豆、鲜黄花、皮蛋、甲鱼、醉泥螺、海蜇丝等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禁止加工制作河豚鱼,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十)用于农村集体聚餐供应的食品应以烧、蒸、煮等加工方式为主,制作凉菜、现榨果蔬汁、糕点等原则上应有专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冷藏设施。(十一)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夏秋季常温下超过2小时,冬春季超过3小时)存放的食品

6、,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必须充分加热至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才能食用。(十二)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一次就餐人数在150人以上的,承办者应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交举办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十三)不得超过贮存和加工能力制作农村集体聚餐。三、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一)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在各镇(区、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备案登记,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附件1)。各

7、镇(区、街道)食安办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将备案登记的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二)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应参加镇(区、街道)食安办协调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直接接触食品的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镇(区、街道)食安办组织对照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名录进行督促检查及考核。(三)事前报告。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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