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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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武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处分种类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与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2、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18(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第一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二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

3、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第三条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教职工18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

4、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一条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四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条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一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

6、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18(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

7、(境)内的;(八)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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